《指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中有关贷款年限和贷款与房产价值比率等方面的规定;应通过借款人的聘用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征信机构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审核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的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应通过借款人的年龄、学历、工作年限、职业、在职年限等信息判断借款人目前收入的合理性及未来行业发展对收入水平的影响。
《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统一“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将风险审核信息以“风险评估书”的形式记录在案。
为防范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指引》提出,商业银行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5%;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性质、股东构成、资质信用等级等基本背景、近三年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往开发经验和开发项目情况、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等进行调查审核;对有逾期未还款或有欠息现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款进行监控,在收回贷款本息前,防止将销售款挪作他用;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情况,确保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后,房屋能在合理期限内交付使用。()